不知道大家看没看见之前的一个新闻,内地一家有名的核酸企业的大股东是个95后,不到25岁,最小的股东更是16岁还未成年。再仔细一看其实是跟公司实际控制人有父子关系,未成年的孩子也是另外一位股东的儿子。一般来说,父子公司当中的儿子是挂名股东,如果被债务人知道,或者你的客户知道,打官司的时候那就会有麻烦。这边就有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父子两人合伙开的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老板成立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让自己的老爸和弟弟做股东,张老板自己做法代,老爸和弟弟两个人做股东。张老板由于创业初期资金紧张,就想着想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借钱,按照道理来说,这些金融机构给企业提供贷款,需要公司全部股东,出具承诺书并且提供与贷款价值相当的担保。除了张老板自己的公司需要提供担保外,还要求张老板找了另外一家公司为医疗器械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结果贷款到期了,张老板还是没有把钱还上。本金加上利息总共两百多万,信用社把张老板的老爸和弟弟,医疗器械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以及提供担保公司的股东全部告上了法庭,一个也没拉下,并且还要求他们全部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有关法律还规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之间成立公司的,需要在出资之前提供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而张老板和自己老爸在公司成立之前未进行财产分割也未提交财产分割的证明,所以张老板的医疗器械公司实际为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在这里也就是家庭共同财产,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张老板的弟弟对于公司对外贷款和担保的事项,完全不知情,也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以法院认为弟弟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供担保公司的两个股东在张老板还不上钱之后也将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张老板,最后认定两人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也被认定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顿操作下来,张老板和老爸,以及担保公司的两个股东对这笔贷款全部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下谁也别想逃脱责任。只要到了法院,十有八九都给你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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