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公司的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实际经营公司还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都有权行使知情权,这是股东一项固有权能。股东虽然可以行使知情权,但是受制于股东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账簿,这些都是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才能分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股东是不具备审查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专业知识。因此股东知情权实际上是被限制了,而股东也只是形式上享有知情权,而不能实质行使知情权。那么股东知情权可否由专业人士如律师和财务人员代为行使。
公司法当中股东知情权允许他人辅助行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依据生效判决文书;股东行使知情权如果不能通过自救的程序行使就需要采取诉讼的手段,因此在诉讼请求当中会直接写明要求专业人士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如果股东胜诉则生效判决文书可以成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
第二、仅限于辅助查阅;给股东出具报告,但是辅助查阅人士必须对查阅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辅助查阅的人员限于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职业行为规范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人员。最主要的还是需要保密,因为公司的财务账簿和财务报表事关公司经营业务,是公司的机密文件,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也有必要对其进行保密。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如果股东自己想授权给别人行使知情权,各地的法院观点并不一样,但是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就是股东可以自行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主要支持地区北京和江苏等地的法院。第二种观点是股东无权自行委托他人行使知情权。不支持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行使的权利,其他人不具备行使知情权的主体资格。股东的知情权需要保护,但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也需要保护,因此股东知情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即使股东需要委托他人行使知情权,也需要经过公司的同意和限制之后才可以行使,否则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甚至会导致公司商业机密泄露。
如果您需要委托他人行使知情权,需要详细了解当地的要求,以便更好地行使股东知情权,才能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坚决地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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