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为了办事的方便都会在各地设立分公司,方便资源整合和行事的方便,当然有时候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总公司欠钱不还,被人告上了法庭,然后被强制执行财产,那分公司的财产会不会受到牵连,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会不会被限高等等一系列问题,大家都将在今天得到解答。
内蒙古的一家建筑公司在当地设有一家分公司,刚开始经营的好好的,但是大家也知道现在形势不是太好,很多公司没有业务都快资不抵债了。这不这家建筑公司就资不抵债了,欠钱不还,被人告上了法庭。
大家也知道其实这种欠钱不还的案件,只要证据充分,立案是很快的,审理的程序也没有那么难,法庭上讨论最多的就是什么时候还钱,如果已经超过了还钱的期限,并且之前双方已经有过协商了。那可就得强制执行了,这个是公司欠钱那公司就是被执行人,并且在这个案件当中总公司是被执行人,总公司的负责人将会被限高。
大家也知道分公司是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不可能去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从而不被执行财产。但是这里要明确一点,就是总公司的财产不足执行,才去执行分公司的财产,这里仅仅只是执行分公司的财产,而分公司不是被执行人。
说白了也就是在判决书当中没有判决分公司要承担责任,只是在执行当中因为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才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压根就不是被执行人,因为分公司的财产本来也是总公司给它的,现在总公司还不上钱了,不得把钱拿来还债啊。总公司是被执行人,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般情况下就会被限制高消费。
但是如果执行了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的负责人会不会被限高呢?答案是不会,这个是最高法明确给出的规定,在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列为被执行人之后,执行分公司的财产,这时分公司并不是什么被执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也不能被限高。
一句话,就是可以拿钱,但是帽子不能扣上。是总公司欠钱,分公司没有欠钱,分公司的负责人也更不能被限高。如果分公司被错误地列为了被执行人,特别是分公司的负责人被限高了,一定要申请行政复议,解除限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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