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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还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发表时间:2022-11-01 08:41:49 浏览:493

经常看我们文章的人都知道,公司法上有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该股东对于公司有绝对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极易产生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所以也就出现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也就是由股东自己来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要想让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证明责任是由债权人承担的。一人有限公司因为比较特殊所以才有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这项规定。

到底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是基于股东是否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间,自己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王丽2000年在担任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间,与德威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王丽就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李帅,后德威公司要求该公司履行还款协议,并且要求李帅,王丽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的时候,李帅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因此法院只判决了李帅承担连带责任,而没有让王丽承担连带责任。李帅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王丽也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支持了李帅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王丽知道之后,申请再审,王丽之前没有提供证据,是因为一审二审的时候压根就没有参加庭审。

二审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因为事关王丽的利益,她可以申请再审,再审当中就提供了自己在担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期间,自己的财产是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并没有跟公司的财产产生混同,也没有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而李帅自己并不能提供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理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这个案件当中得出一个结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还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还是在于股东是否能够证明自身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即使转让了股权,也要对在任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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