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还没有见过持股0%的股东,由于一些比较久远的原因,很多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法律还不完备,很多公司也缺乏法律常识,居然一家公司在工商登记的时候,持股0%,而且这个案子就是2019年的裁判案件。
很多人认为持股0%应该不是股东吧,都是零了还是什么股东,可能我们普通人只是从形式上去了解股东的含义,认为谁在公司持股就是公司的股东,或者谁在工商登记上有自己的名字或者名称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但是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而且是精彩纷呈的。
开过的公司的也不一定知道公司注销或者破产之前都需要进行清算,清算完成之后才能进行注销或者破产申请。清算需要有专门的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就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不及时组成清算组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小股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不承担责任。先说是不是股东的问题,东郊公司在公司没有进行合法清算的时候,主张自己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因为自己持股0%,不是公司的股东,这个案件最主要的就是判断东郊公司到底是不是公司的股东。
判断是不是公司的股东除了要看具体持股多少,还要看实质要件,也就是参没参与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的会计账簿、档案、资料等有没有行使知情权,东郊公司虽然没有参与公司的分红,公司的各项资料也是由自己的合作者保管的,看似没有行使股东的权利,但是股东权利不仅仅包含这些,还有参与决策权,优先购买权等等,此外还有公司章程当中约定的一些权利。
东郊公司说自己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权利,不需要承担清算当中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个理由可以在九民纪要发布之前进行抗辩,但是颁布之后,如果小股东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也不是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成员,可以主张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如果是董事会或者是监事会的成员呢,可以主张自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没有导致公司不能进行清算,可以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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