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会在结尾的争议解决的部分写,如果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或者是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或者是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可能没有注意到自己的约定是不是有效的,先不说这个法院管辖,还有的客户会在合同当中约定向仲裁委或者是法院管辖。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你到底是想通过仲裁还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这就涉及到了主管的问题,如果你们合同当中约定了由仲裁委来管,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但是如果合同当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法院,这个时候仲裁条款就是无效的。你们可以重新签一份仲裁协议,签好之后再去仲裁。
我们这里说到的是合同当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地点有什么门道,很多人认为协议约定管辖的法院岂不是可以随便约定,但是还是有要求的,必须是跟合同有关系的,比如是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实际争议有联系的地点。如果你们的合同签订在上海,然后履行也在上海,合同双方的住所地也在上海。
那你约定一个西藏或者新疆跟你们合同实际发生和争议发生八竿子打不到的地方,即使约定了管辖的法院也是无效的。这样做其实是为了便于争议的解决,毕竟合同履行地或者签订地的法院更有利于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如果执行的话,在合同履行地也便于执行。
那么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了,该怎么办。就按照一般的原则,属于合同纠纷的,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好区分,但是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呢?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约定履行的地点就还是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有约定的履行地,跟实际履行地点不一致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有一点要知道的,就是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也属于合同纠纷,不一定非要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房屋租赁的话,就是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需要由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法院管辖,而且不能排除,也不能协议约定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是具有排他效力的。
很多人觉得约不约定法院也没有什么,但是很多案件,管辖法院的约定可能就已经成了官司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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