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公司的股东给公司出钱了,也出席了公司的股东会,也就是对公司履行了业务,行使了权利。除了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还有很多权利,比如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和复制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
这些内容都是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内容,也只能由内部人员进行查看,特别是现在有限公司居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跟上市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是不一样的,有限公司更加注重人合性,他们的财务报告是不需要对外进行披露的。
它们不像上市公司对外发行股票,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肯定是要公开的,这些资料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就属于商业机密,股东对此也是只有查看的权利,而没有复制的权利,而且是仅仅限于查看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
我们也都知道公司的会计账簿肯定是根据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做的,两者有很高的关联性,所以一般在会计领域,会计账簿是包含会计凭证的。很多股东在看了会计账簿之后也还是不放心,然后还会要求查看原始的凭证,这就有点强人所难了。
有的股东甚至还因为公司不给自己查看会计凭证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会计凭证给自己查阅,但是被法院给驳回了。因为在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说明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当中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不包括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公司的会计凭证非常重要,是公司往来业务的证明,属于公司商业机密的范畴,股东要求查看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没有说股东之间不能约定啊,如果股东非要查看会计凭证,在公司成立之前的公司章程当中就要约定好股东有权查看公司的会计凭证,这个法律是不禁止的。还有一种办法就是通过公司的监事或者是监事会行使审查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利,监事会就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所以行使审查会计凭证的职权也是合情合理的。
之前早就说过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鼓励支持股东之间意识自治的,不是特别的事项是不会做出限制的,所以股东之间可以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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