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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原股东未完成的出资义务,是否需要新股东来承担?

发表时间:2022-08-11 09:26:17 浏览:770

如果公司在注册的时候采取的是认缴制,那么有关股东出资这件事就一定要进行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今天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果公司采取了认缴制的注册方式,股东没有完成实际出资的义务,然后股东将股份转让出去了,那么这份原股东没有完成的实缴义务,新股东是否有义务负责?

假设甲公司在2016年的时候进行了工商注册,在注册的时候认缴了700万的注册资金,其中甲股东认缴了200万的资金,甲股东也就拥有了35%的股份,公司章程上规定在2019年甲股东需要完成实际出资200万的股东义务。而后在2018年的时候甲股东将自己手中甲公司的35%的股权以20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乙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也获得了大家的同意。

之后到了规定的实际出资截止时间的时候,甲公司就要求乙股东完成甲股东未完成的实际出资义务,乙股东不从,甲公司就将乙股东告上了法庭。

乙股东方的说法就是自己在收购甲股东股权的时候就已经将股东应尽的出资义务的金额计算在里面了,像是甲股东认缴的注册资金是200万,自己付的钱就是200万,所以如果公司想要让股东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话,应该去找甲股东,自己是没有责任的。

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呢?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乙股东在知道甲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还收购了他的股权的情况下,按法律来说是乙股东是要承担甲股东未尽的股东义务的,所以这笔实际出资费用需要让乙股东承担。

那么是不是说乙股东就变成冤大头了呢?倒也不是,虽然乙股东需要承担原来股东的股权义务,但是乙股东却是可以向原来股东追偿的,包括自己为了帮他完成的实际出资义务而支出的费用都是可以要求原股东偿还的。

在此也需要劝告所有的公司老板、股东,在收购对方股权或者接受对方免费转让的股权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股东是否有未尽义务和债务,如果不调查清楚,到时候有可能就是自己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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