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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已被注销,未开的发票是否可以由总公司负责?

发表时间:2022-08-01 09:58:55 浏览:1260

现在的公司做成一笔生意之后都会马上开发票,因为发票就是交易的凭证,公司的申报纳税离不开发票,那么如果分公司被注销了,可是还有没有开完的发票,那么这个时候这张没有开完的发票是否可以让分公司之上的总公司负责呢?

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在20218月跟乙公司做了一笔价值30万元的生意,当时甲公司并没有开发票,然后等到20223月的时候甲公司想要跟乙公司要发票,结果这个时候乙公司已经注销了。不过乙公司是一家分公司,在乙公司之上的还有丙公司这个总公司,那么甲公司可以去丙公司索要这张发票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联系和关系: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是附属关系,分公司是没有独立法人的权利的,也就是在法律责任承担和财务方面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是一体的。

但是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增值税并不是统一核算的话,那么双方公司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就是相对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这个时候分公司的业务总公司是不能接触的,包括总公司不能收款,不能开具发票。如果总公司帮助分公司开具了发票就会涉嫌虚开发票,这个时候总公司就有迎来税务稽查的风险。

所以甲公司不能去找丙公司开具发票,那么是不是说甲公司这笔税款就没办法税前扣除了?

倒也不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具体的证实材料如下:

1、对方公司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材料,比如说对方公司工商注销、破产公告等证明;

2、做生意时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3、当时交易的转账证明,最好是非现金。

以上这三种是想要在没有发票的情况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备材料,所以如果企业也遇到了这种没有办法补办发票的情况一定要收集好这些材料,这样才能证明交易确实存在。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取得这些必备材料之后,这些企业所得税也仅仅只能税前扣除,但是不能再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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