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没有劳动合同,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是需要支付两倍工资的,但是这次的案件当中,法院没有支持两倍工资的诉求,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事情是这样的,聂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的内容规定了,双方共同进行项目投资,在项目进行期间,聘请聂某担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管理和运营。项目启动之后,双方共同设立了一家公司,用于进行项目的投资,并且还在协议当中约定了利益分配方式。
公司设立之前,聂某按照基本工资加上绩效的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公司设立之后,聂某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按照双方的持股比例获取报酬。也就是说按照大概率是按照分红的方式获取报酬。协议签订之后,聂某正式负责该项目,确实在公司未成立之前,是按照基本工资一万元加上相应的绩效发给聂某工资的,但是并没有再另外签订一份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聂某和这家公司之间也只有一份合作协议。也是按照公司和员工之间的正常的关系,也就是聂某要请假也是根据正常的制度扣除相应的工资。但是聂某和这家公司突然终止了合作,公司也未设立。
于是,聂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并不是合作关系。而既然是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给予两倍的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聂某胜诉,公司补发了工资以及给出了相应的赔偿金额。但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的时候撤销了一审的判决。认为聂某和该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此前签署的合作协议,虽然在名义上的合作协议,但是法院在性质上将其认定为劳动协议。
因为合作协议的第一条当中就规定了,聘任聂某为公司项目的管理者,而且在约定当中,聂某获得的报酬与合作当中应当获得的报酬明显不符,并不能认定合作协议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协议。按照其性质认定为劳动协议。所以,聂某所说的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协议说法不成立,而法院也没有支持聂某两倍工资的诉求。
所以,在以后不能从名义上去判断公司和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而应该从实质上去判决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来判断双方之间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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