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债的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就是股东面对公司债务时所要承担的责任划分,但是以上的情况是建立在股东完成出资义务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公司一旦出现债务问题,股东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连带责任,意为公司债务就是股东债务,股东的个人财产也需要用来偿还公司债务,直到公司债务还清。
那么由此就衍生出很多的问题,如果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了,那么公司债务是否还与原股东有关?这个问题的答案我将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小甲是一家甲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度为500万元,他实际缴纳的费用为4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而后在2018年8月20日,小甲将自己手中的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小乙。之后在2018年9月5日的时候甲公司因为负债过多,没有及时还清债务,于是债权人将甲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之后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小甲在公司出现债务问题的前夕将股权转让给了小乙,那么小甲是否可以被债权人追加成被执行人呢?
这个问题主要有两个突破点:
1、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小甲在转让股权之前是没有完成股东出资义务的,这一点决定着小甲承担公司债务将承担的有限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如果小甲确实是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话,那么小甲将在自己欠下的出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2、看小甲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公司有无偿还债务的能力。如果小甲在转让股权之前公司已经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那么小甲转让股权的行为就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在逃避出资义务,恶意转让股权,就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如果小甲在转让股权之前,公司是有偿还债务能力的,那么小甲应该就不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是如果小甲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话也是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的。
最后就是要提醒所有股东,如果你有接受转让股权的经历或者想法,一定要提前确定好转让方的债务情况和股权情况。
如果原股东有债务问题,比如没有完成出资义务,那么你接受他的股权之后就有需要承担原股东债务的风险,以及接受转让股权的时候也一定要确定好股权的情况,看看股权是否有被冻结或者被判定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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