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后夫妻就是一体的了,夫妻在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之后将财产分割,这也是夫妻共同体的一种表现。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想必大家都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不过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就有一个和企业相关的知识点,那就是如果转让股权之前未得到配偶的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还有效?
之前就出现过类似的现实案件:在2011年,小甲和小乙约定好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小乙,小乙支付股权转让费用6700万元,之后双方也办理好了工商变更。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小甲想要将6700万元全部退回给小乙,要求小乙将股权还回来,小乙当然不同意,于是之后小甲和妻子就将小乙起诉到了法院。
在法院上小甲夫妻的诉讼理由就是小甲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之间的共同财产,但是小甲将股权转让给小乙这件事并没有得到小甲妻子的同意,于是小甲夫妻请求法院确认小甲与小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那么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呢?配偶的不同意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执行呢?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知识点。
之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要旨如下:“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
这一段要旨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股权除了财产性质以外还肩负着股权身份这一性质,股东是负有很多权利的,即使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也是只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一方才拥有股东权利。所以即使夫妻一方在没有经过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也是可以的,配偶的不同意从法律层面来说是不能影响股东权利行使的。
那么有人就会问了,股权是不是只属于夫妻双方中的持股方啊?这个想法是不全面的,股权本身是只属于持股方,但是因为股权衍生出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比如说因为股权得到的股息、分红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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