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家好好的,然后却收到了法院寄给的执行通知书,通知在15日以内要执行小王的房子,小王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自己并没有跟其他人有纠纷,也没有去法院打官司,怎么会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呢,到底是怎么回事?小王去法院进行了咨询才得知,张三和李四因为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而诉讼的标的就是自己的房子。于是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之前的判决,因为房子是小王的,而不是张三和李四当中的任何一个人的。
司法实践当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往往会被法院驳回,给出的理由是主体不适格,而对于主体不适格的具体原因,没有做出过多的解释,相关法律依据也只是根据《民诉法》的相关法条,没有做出详细地解释和说明。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在之后的案件中法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依据,第三人究竟是因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还是因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被认定主体不适格。
由于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上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标准,就有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判断标准不一带来的法律后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都还有待解决。原告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取了相应的利益,是以牺牲了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
增加诉讼告知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诉讼权益,也是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可以设立诉讼告知制度,很好地解决很多时候第三人在执行阶段的时候才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时地参与到诉讼里面,及时地举证,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够在诉讼期间就及时通知小王到庭参加诉讼,小王自己也能积极地提供证明文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诉讼告知制度的好处在于,让第三人有充分的选择权,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诉讼,这样也避免在案件审判结束之后,第三人又提起撤销诉讼,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法院又要就同一案件事实进行审理,诉讼告知制度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与执行标的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会存在败诉的情况,所以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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