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上班期间被同事用水果刀砍伤,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该位同事被认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事后被送去医院进行强制医疗。那么小陈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嘛?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小陈的家属就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鉴定。这个可能与我们一般认为的工伤不太一样,传统上我们认为工伤是由于自己完成某些危险的工作任务造成的损伤,然后公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出赔偿。而小陈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被第三人也就是同事砍伤而死亡的,所以到底能否认定为工伤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对此,人社局展开了调查,人社局认为小陈符合在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工伤的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什么是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
本案中公司不服,就向市人社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重新认定,但是市人社局维持了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公司仍然不服就向法院起诉,公司认为小陈并非是工伤,而是在工作地点被同事故意杀害的,不构成工伤。公司的起诉对象是人社局,这个就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人社局举证说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人社局答辩认为,伤人者患有精神分裂症,公司所说的报复杀人的理由不充分,故因此认定小陈的死亡为工伤是合理合法的。一审法院也支持了人社局的主张,认为小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并且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诉求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人社局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并无错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认定小陈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
公司确实是挺冤枉的,但是这也给各个企业提了一个醒,对于公司员工的身体状况,诸如这些必要的可能伤害他人的状况,一定要有所了解,注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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