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管理股权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方法,那就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指的就是股权背后的实际出资人将股权交给他人管理,而管理者也可以称为名义上的股东。
实际出资人想隐名投资股权、实际出资人不想自己出面管理股权、实际出资人并不清楚如何管理公司股权相关事宜,于是交给专业人士管理。以上这几种情况都是有可能会使用股权代持方式管理股权的。
而股权代持的确定是需要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签订好股权代持书面协议的,也就是需要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好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事项和名义股东管理股权的具体事宜的。那么如果没有签订股权代持书面合同,只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资金往来的话,股权代持关系会受到影响吗?
举一个例子,小甲投资了一家公司,获得了该家公司的股权,而在投资公司的过程中,小甲是将相关事宜都交给了小乙处理,小甲就负责出资。整个过程就是小甲将500万元打到小乙的账户中,小乙在收到500万元之后就将这笔款项用于这家公司的股权出资和增资。
那么自然这家公司就将小乙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并且还做了工商登记,小乙就成为了这家公司的股东。之后小甲和小乙发生了矛盾,所以小甲就不准备将公司股权交给小乙管理,小甲要求小乙配合他做好股东身份的变更,要求他把股权还给自己。
但是小乙以双方并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小甲没办法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小甲变更股东身份的要求。于是小甲就将小乙告上了法院,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到底会是怎样的呢?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小甲和小乙虽然是股权代持的关系,但是他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而这种情况下,单凭小甲跟小乙之间的汇款记录是没办法证明他们二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
原因很简单,因为单纯的资金往来之间有很多的含义,可以是免费赠予、借钱、还钱等等,没有明确的证据很难证明这笔资金是小甲出资公司的款项,所以也难以证明小甲是实际出资人,两个人的关系是代持关系。
因此在这种难以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小甲的请求的。所以建立股权代持关系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这样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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