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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解雇员工是否合法?

发表时间:2021-06-18 10:05:50 浏览:1008

最近有位客户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业绩不达标的后三位员工予以辞退,这样做合法吗?

询问问题的是某家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防止员工浑水摸鱼,吴老板想在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如果连续三次业绩排名在后三位就予以辞退。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还可以帮助公司获取更多利益,吴老板觉得很有必要。可是呢这个想法在会上提出来就遭到了一些员工的抵制。有人发匿名短信告诉吴老板这样做是违法的,吴老板就想知道这样真的违法吗?

根据吴老板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劳动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采用末位淘汰直接解雇员工是不合法的,根据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个过程,如果还是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雇。吴老板想激励员工也无可厚非,但方式方法有些偏差,吴老板也可以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法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