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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之后,之前欠下的债务由谁负责?

发表时间:2022-03-31 09:52:46 浏览:694

企业经营中,发生企业分立是常见的事情。企业分立的意思就是指公司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也可以大意理解为将公司分为两个子公司。这是很正常的企业经营情况,那么在企业分立之前欠下的债务该由谁负责呢?

用一个案例来说明:甲公司拖欠了乙公司的货物,欠下了1000万的债务,之后甲公司因为公司策略,分立了丙公司和丁公司两个新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在分立后就已经内部约定了甲公司欠下的1000万债务全部由丙公司偿还。但是之后的时间里,丙公司一直没有偿还乙公司的债务,乙公司就以丙公司和丁公司没有偿还债务为由,将两家公司都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分立前的公司欠下的债务到底是由谁来偿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可以看出,公司分立之后,分立前的公司债务都是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当然法律也规定,如果在公司分立之前,债权人就规定了债务由谁来偿还,确定了还款主体,那么就不一定是由分立后的公司来承担责任了。

回到上述案例中,因为公司分立了,那么甲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和丁公司都是有责任的,乙公司可以要求这两家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乙公司既可以要求丙公司还钱也可以要求丁公司还钱。

可能有人会疑问,丁公司不是和丙公司约定了,所有的债务都是由丙公司偿还吗?所以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法律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丁公司是不应该偿还债务的。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在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时,乙公司并不知情,更不可能和甲公司约定谁来清偿债务,更不可能签订协议。所以丙公司和丁公司并不属于法律中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乙公司还是可以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还钱。

可以看出,那种另有协议的情况的主体得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才行,也就是得要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协议才可以,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协议约定在乙公司这里并不起作用。

当然,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的内部协议并不是完全无效,如果丁公司被乙公司追债,当丁公司还清债务之后,它可以凭借协议向丙公司追偿,要求丙公司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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