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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以传真件的形式行不行?小心这些风险!

发表时间:2023-05-26 09:29:02 浏览:201

公司要想和其他公司合作,合同协议肯定是要签的,这样才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签合同签的是合同传真件,那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呢?

前段时间,有一个朋友就咨询了小编一个问题,小编朋友所在的公司需要和其他公司进行合作,要签一个技术合作合同,但是因为那家公司离小编朋友公司比较远,所以那家公司就问能不能由小编朋友这边直接线上运输合同,然后在线上签约,也就是让小编朋友公司这边以传真件的形式发送合同。

那么,合同以传真件形式签约是否会有问题呢?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说,以传真件形式签合同也有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实际案例中以传真件形式签合同其实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

之前就有一个真实案例,案例主角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是建筑公司,乙公司是包装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材料加工合同,签约就是以线上形式签约的,以传真件的方式发送了合同。后来乙公司延迟交货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在结算尾款时,就扣除了损失的那部分,于是乙公司就起诉了甲公司。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以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期限为由证明乙公司违约,但是又因为甲公司提交的合同证据中只有传真件,法律要求甲公司提交合同原件,可当时甲公司为了方便就没要合同原件,这样一来法律认为传真件作为孤证无法证明甲公司的立场,于是甲公司被判结算全部款项。

所以说这个案例就很直接地证明了,传真形式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但要说真正有效,还是合同原件最有用,传真件合同可以作为证明辅助,可要作为独立的证据进行证明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公司在交易时,一定要保留合同原件,不管什么情况下都要留住合同原件,传真、复印这类文件可以用于做辅助材料,以此减少合作纠纷,这才是传真件、复印件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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