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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老板们必须了解的知识——法人人格否认

发表时间:2024-01-16 10:36:31 浏览:205

今天我将介绍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修订。

《公司法》增加了关于人格否认规则的内容规则如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比于现行《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则,确定了以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提到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指的是一种纵向否认,也就是说,通过否定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增加的横向否认,主要指的是不局限于否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是对控制股东控制下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相互否认人格,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甲是AB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甲的一系列违规操作,导致ABC三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工作人员相同、工作人员任意调动或交叉任职,除此之外,ABC三家公司使用同一账户并且互相占用大额资金,导致ABC三家公司的账簿无法认定各自公司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ABC公司已经失去了法人的独立性,它们之间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因此,如果此时B公司面临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那么该债权人可以请求ABC三家公司以及甲,这四个主体来对该笔到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处于共同控制关系下的关联公司之间,更可能会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相较于一般企业形态,更容易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自身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为了矫正控制股东与关联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新《公司法》增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横向否认,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新《公司法》在第二十三条又新增加了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是因为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被删除,而该条所针对的情况也是一人公司发生的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因此将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增补到新《公司法》在第二十三条的位置,以保持整个新《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体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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