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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想要以技术出资入股公司,是否一定要进行评估?

发表时间:2023-12-21 09:25:25 浏览:170

之前小马向大家介绍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的出资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往往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自己的出资无效或存在瑕疵,进而影响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应该享有的权利。

公司刚成立不久引进了一位技术合作者王先生,他们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王先生以其持有的3个发明专利和2个实用新型作为出资,获得公司股权的30%。当时王先生并没有直接入股公司从而成为公司股东,但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这位技术合作者在一段时间后可以入股公司。现在公司利用王先生的知识产权投入生产运营,不仅公司的技术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且公司生产了相应的产品,也已经开始销售。这位技术合作者因此提出按照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入股公司,但王先生的知识产权的评估费要10万元,公司要求王先生承担评估费,但王先生认为已经约定占股30%,没有必要评估。那么技术成果入股公司是否必须中介机构评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何限制和要求?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王先生以其持有的3个发明专利和2个实用新型作为出资确实是需要进行评估的,至于王先生与公司在合作协议约定其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占股30%,完全可以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安排实现。

另外,对于“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评估费用的承担,法律并无明确约定,如果公司坚持要王先生承担,建议王先生还是自己承担这部分费用,不要因为没有及时进行资产评估,而导致自己的股权无法得到确认。

因此公司的出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涉及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时,更需要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在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过程中,王先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承担,但由于评估结果是确定王先生占股比例的关键依据,所以王先生还是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以免影响自己股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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