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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呢?

发表时间:2023-11-20 09:54:54 浏览:206

相信大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时候,是否思考过这个问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了自身的专业能力以及工作经验的需求之外,有没有法律方面的限制呢?确实是有的,《公司法》规定存在一些情形的人,是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个相信大家很容易理解,《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外,《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不具备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民事能力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而导致自己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司应当解除他的职务。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品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这种情况下,担心因为自己所负担的大额债务,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时,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而谋取个人利益。

如果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以上五种情况出现,而公司仍然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那么这个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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