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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注销时,分给股东的财产如何缴纳个税?

发表时间:2023-10-31 09:48:22 浏览:255

公司注销之前必做的一个程序就是清算,重点是要清算债务,而债务除了欠债一方还有公司股东,毕竟股东也是为了赚钱才会花钱投资公司的,所以公司在清算的时候还要将股东算上。

而有些客户对于这种情况感到好奇,如果公司在注销前真的给股东分到了钱,股东拿着的这笔钱该怎么缴税呢?

一个真实案例:马股东之前投资了一家公司,投资了25万,而后这家公司因为一些原因经营不下去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注销。马股东一听要注销就想要回自己25万的投资,历经千辛万苦要回了10万,那这10万元马股东需要缴纳税收吗?

我们也都知道如果股东拿到了公司给的分红,那就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但上述案例中马股东虽然拿到了钱,可那10万元远远比不上马股东当年投资的25万,这样一对比马股东其实还亏钱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马股东拿到的钱还要缴纳个税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有税务局做过官方解答,内容如下: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代入上述马股东的案例就是马股东从即将注销的公司手中取得的10万元,相较于之前的投资本金是亏损状态,所以这10万元就属于马股东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有盈余就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如果没有盈余,亏损了,那也没有收益可以缴税。

那如果马股东从公司手中收回了25万元呢?

这种就相当于是初始投资的部分,也就是马股东的实收资本,这是马股东的投资收回,这种金额是不用缴税的。

假设马股东当时收回的是,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里的资金,那这种收益也属于股息所得,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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