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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怎么办?(下)

发表时间:2023-10-27 09:24:03 浏览:229

上一篇文章中,我向大家介绍了几种不需要决议,公司也可以提供担保的条件。那么如果需要决议的情况下,公司作出的决议是有问题的,比如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虚假的或者有瑕疵的决议,或者说公司根本就没有做出决议,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我就向大家介绍下解决方案。

一、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虚假或有瑕疵的

如果在主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了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是决议是伪造、虚假的,或者决议的表决流程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是有瑕疵的。那么我们要区分公司进行担保的类型,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根据担保的类型,确定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进而确定其是否为善意的债权人。

之前我们说过,如果是关联担保的情况下,公司作出关联担保,要求必须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允许公司对内进行担保,并且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是完全有效,没有任何瑕疵的。因此要求债权人审查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是否真实有效,如果债权人履行了审核的义务,那么他就是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审核决议的义务,那么就认为债权人不是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义务。

如果在非关联担保的情况下,公司作出非关联担保,则要求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允许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并且决议的内容是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这就要求债权人审查公司章程中有关非关联担保的义务,如果债权人履行了审查公司章程中有关非关联担保的义务,则认为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公司章程的义务,那么就认为债权人不是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义务。

二、公司未做决议便提供担保

如果在主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没有提供担保的决议,就由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担保之时。我们就不需要区分公司进行担保的类型,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因为二者都需要公司作出决议才能进行对外担保,只要债权人没有尽到对公司决议的审查义务,那么就可以确认他是非善意的债权人,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义务。

但还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定数额的担保不需要经过决议就可以做出,那么此时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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