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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还没完成出资,股东向公司付的钱究竟是出资还是借款?

发表时间:2023-08-30 09:20:21 浏览:216

公司拥有几个股东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根据规定,公司股东也需要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完成出资,这样一来也会产生一些纠纷,前不久就有一位客户就咨询了小编一些关于出资的问题。

这位客户投资了一家公司,拥有这家公司5%的股份,出资额为50万。

后来这家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需要用钱,于是就向这位客户借钱,客户也很痛快地打了50万借款给这家公司。双方还签订了合同,约定好了还款日期和利率,并且客户每次打款的时候都会在钱款下面注明是借款。

本来以为这只是一笔很正常的借款关系,但是谁知明明在合同上约定好了还款日期,这家公司却在期限到期时坚持不还款给客户,客户多次催款无果,于是就向法院起诉了这家公司。

后来在法庭上面,对方公司的说辞如下:客户是他们公司的股东,所以理应出款完成出资,而这50万是客户的出资并不是客户给公司的借款,于是这家公司就以此为观点,坚持不还钱

客户听了也感觉很无厘头,客户表明在多次转款中已经明确地注明这个款项是借款,并且约定的出资日期还没有到。所以这50万并不是客户的出资。

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了借贷关系?也就是说这50万究竟是公司说的是客户的出资,还是客户说的是给公司的借款?

我们要知道股东投资公司确实存在出资期限这一说,出资期限是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节点,本质上是公司与其股东对于投资安排的约定。

但如今,法律不再规定股东的最长出资时间,出资期限由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自由约定。

因此,客户享有相应的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的,都不能视为其违反股东义务。

所以客户支付给这家公司的50万就是客户给公司的借款,而非客户的出资额,最后法院也判决这家公司偿还所有的借款和借款利息。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股东的权益还是受保护的,不过问题在于出资期限虽然可以保护股东的权益,但股东享有出资期限不代表其高枕无忧,未切实缴纳出资的股东不仅不能行使全部的股东权利,反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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