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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这种损失还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发表时间:2023-07-11 09:00:53 浏览:169

经营公司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亏损的时候,不过盈亏自负,不管是亏多少都是公司自己的事情,既免不了追债也免不了缴税的义务,所以有很多公司倒闭都是因为亏太多导致入不敷出了。

事实证明,如果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哪种损失,那公司财务还得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所谓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实就是有一些货物的进项资金是可以抵扣的,比如说公司采购了50万的原材料,按理来说这50万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公司缴税时就可以抵扣50万。

而进项税额转出就是税务机关不允许公司抵扣这50万,之所以不让抵扣有很多种原因,比较常见的一种就是公司进货花了50万,只要公司之后将在这批货物销售出去,那抵扣了50万就是很正常是的事情。

但如果之后这批货物不贩卖了,公司一直放在仓库里,那之后就没有销项金额的产生了,之后也就没有税收产生了,这个时候国家自然就不会允许公司抵扣那50万元的进项额了。

了解清楚之后,我们就需要了解哪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定要做转出处理呢?

答案就是非正常损失。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呢?官方解释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字面意义也很明显,那就是经营过程中不属于正常范畴的损失。

比如说因为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丢失、被偷盗、货物变质变烂等等,还有公司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导致货物被销毁、拆除、没收等情况都属于非正常损失。

常见的非正常损失有这几种情形,具体如下:

1、购进货物或者相关的加工修理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等非正常损失;

2、在产品、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非正常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中,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如果公司的货物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产生的损失就属于非正常损失,公司自然需要对商品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这是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处理的话,麻烦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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