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双方只要签字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但其实一部分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不一样的,合同成立后一段时间才会生效,那么这样的合同有什么用处呢?签署这样的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但并没有立马生效的情形有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与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顾名思义在前者情况下,合同满足一定条件后生效,后者情况下,合同只有到达一定期限才会生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主要在学理分类上,附条件指的是将来客观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期限指的是将来客观的确定的事实,比如:天空下雨合同就生效,因为下雨是迟早的事,这就属于附期限,但如果约定的是明年的今天下雨就生效,对于这一天是否下雨没人能确定,那就属于附条件。
如果合同没满足期限要求或条件要求,结果都是一样,即合同成立但没生效。与一般的合同的区别在于,一个成立未生效,一个成立且生效,自然带来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一般在双方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未生效和合同成立并生效相比,解除合同带来的责任前者会更低一些,甚至可以说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基本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也正因此,庭审现场上解除合同的一方往往会主张合同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且条件或期限并未达成。
但法院并不会以合同注明了“......时,合同生效”而简单地判断合同生效时间,就比如(2021)新民终228号案例中涉及股权回购协议,这很好理解,一般一方寻求融资便拿股权换钱,另一方呢则要求这一方承诺业绩,如果业绩不达标就得按某价格回购。
本案中甲主张《业绩补偿及回购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此证明因业绩没达标,条件没生效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主张,因为该协议仅仅是部分条款触发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查阅多封关于合同效力的判决书后,小编发现当事人经常会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解释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对此法院会通过条款之间的关联和达成的效果来判断合同是否附带生效条件,而不是片面地理解字面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