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系家庭完整,有《婚姻法》保护;维持公司运作,有《公司法》保护;保障孩子成长,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但《种子法》你听过吗?种子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意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
一般违反《种子法》的场景有无证经营和新品种权侵权。对于无证经营,几乎所有领域所有行业都有相关场景咱不过多论述,主要围绕着新品种权侵权拿最高院的几个判例来盘盘。
这里选取的案例有(2022)最高法知民终1158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7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25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52号,最高院主要围绕着是否构成新品种侵权和赔偿金额认定论述。
是否构成新品种侵权要从客观和免责事由两方面判断,客观指的是被诉侵权种子是否和被侵权的种子具有同一性,免责事由指的是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与种子来源是否合法。
客观性的判断,法院会要求原告出示鉴定检验报告。被诉侵权种子往往是,侵权人先拿着原告的种子进行杂交产生新种子,再将新种子量产并销售。所以原告需对侵权产品进行采买,并将之与自己的种子一同送往鉴定机构检验。若鉴定结果显示被告种子为原告的子本,或相似度极高,基本就可以认定构成客观侵权了。
此时举证责任来到了被告这边,被告若能证明自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是能够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证明合法来源的方式很多,种子购进的合同、发票、订货单等,“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院会综合当事人的经营规模、文化程度、种子来源等作出整体判断,但一般来说,被告主观的免责事由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法院一般会以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或被告销售种子产生的利益确定损失,以此为基数,一至三倍为系数,两者相乘得到赔偿数额,再加以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就是公证费、诉讼费),最后确定判赔金额。
新品种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有极高相似度,只不过相比于一目了然的商标侵权,新品种侵权更隐蔽,也更容易被人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