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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万元请人直播带货最后只卖出36元,合同不履行还想不还钱?

发表时间:2022-09-29 09:40:08 浏览:326

如今商家售货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现在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就是直播带货,直播市场也已经成为兵家必争之地了,所以开始尝试直播的商家也越来越多。但不可否认的是直播带货其实并不简单,很多商家都是做实体店起步的,对于在直播间卖货这件事并不擅长,也因此产生了不少的纷争。

就在最近一段时间里,上海虹口的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直播带货引起的营销服务费纠纷案件,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吧。

案件原告为华溪公司,主打业务是售卖速冻食物,被告则是某传销公司。双方达成合作的起因是因为华溪公司想要提高自己公司速冻食品的销售量,于是就想着直播带货,接下来就顺势找到了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的传销公司。

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该传销公司要在45天内完成总销售额12万元的计划,酬劳为5万元,如果传销公司没有完成任务的话就需要按照比例退还服务费。随即,华溪公司向传销公司支付了5万元。

可是事情后续的发展却令人震惊,在45天内,该传销公司带货的金额仅仅只有36元,所以可想而知,合同中约定的计划传销公司是没有完成的。

按理来说,既然没有完成,传销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5万元的服务费退还给华溪公司了,但是没想到的是该传销公司竟然拒绝还钱,并且在华溪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该传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竟然还办理了工商变更,种种行为显示这家公司明显想跑路啊。

但是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可以的,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这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该传销公司进行内部股权转让的行为也不能够作为原告-华溪公司行使合同权利的有效抗辩,最后判处传销公司向华溪公司退还服务费。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个关键词,那就是行使合同权利的有效抗辩。一般来说,合同的有效抗辩有三大类,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先行使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上三种情形才是可以在需要行使合同权利时提出抗辩的。

其他时候,除非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了发生哪些情形可以不履行合同约定,否则合同约定都是一定要遵守的,不然的话就需要承担违反合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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